2006年2月2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检察院勘验“击毙”现场的深意
杨维立

  据《北京晨报》2月20日报道:2月18日晚,一抢劫团伙主要成员在深圳宝安区拒捕并驾车逃逸,先撞伤两名民警,后又持枪意欲行凶,结果被宝安警方果断击毙。晚上8时30分,宝安区检察院有关人员赶到现场勘验,认定民警开枪符合法律规定。
    有这样一种说法,“一枪下去不是立功,就是犯罪”。意思是,民警不得已开枪击毙了嫌犯,正确的,一般会受到表彰立功;否则,开枪民警就有可能被认定违纪违法,后果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。这种说法有点极端,但能教育民警开枪要慎重,尤其是开枪击毙嫌犯之后,人命关天,这种说法阐明了澄清开枪是与非的重要意义。以前,民警击毙嫌犯后,通常都是由警方独家勘验现场,认定民警开枪是否合法。尽管警方的勘验是公正合法的,结果的认定也是实事求是的,但因为警方身兼“运动员”和“裁判员”二职,仍容易招致公众的怀疑。甚至受到嫌犯家属的无端指责和控告。这一次,检察院及时介入,勘验现场,当晚即认定民警开枪合法,为履行职务的民警正了名,壮了胆,撑了腰。作为第三方,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认定的结果无疑更加权威,更令人信服。我想,警方尤其是开枪的民警对此举一定是举双手欢迎的。而且,此举弘扬了正义,打击了邪恶,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和现实意义。
    检察机关及时勘验现场,当然不仅仅是为民警正名,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,检察官现场勘验,对警务人员强化了“过程监督”。此举的运用,改变了过去以接受群众投诉为主,重于事后查处的习惯做法,变被动为主动,变静态为动态。把法律监督的关口前移。如果发现民警开枪非法,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,也可就地收集证据,便于展开深入侦查。这既能节约司法资源,避免事后重新勘验现场,浪费人力物力,也能有效固定证据,防止时过境迁证据消失。
    检察院现场勘验,及时认定开枪性质是否正确合法,这体现了警务公开和检务公开,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。这既能有效地保护公安民警合法地履职行为,也完善了法律监督机制,有利于形成事先预防、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的反腐体系。可见,此举有百利而无一害。笔者以为:检察院勘验现场应形成制度化规范化。目前,警方要做到的是,以后发生了类似的案件,应当在“第一时间”通知检察院;而对检方而言,不仅应当及时派员“出现场”,认定的结果也应尽早向警方通报,让公众知晓。